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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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数学与统计学院
发布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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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非全日制普通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分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布置、协调、检查、监督及学生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研究、布置、落实及本院(系)学生事故调查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院(系)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每学期要对各院(系)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院(系),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章安全教育

第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各院(系)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都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布置学期安全教育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

第九条 各院(系)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及法律意识,使学生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的观念,并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记火警电话、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及学校保卫部门的电话号码,提高防范及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要善于利用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各院(系)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需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教学及各项活动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时,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严禁在教室、宿舍内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并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报院(系)党总支同意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校和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相关院(系)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各单位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给予过错方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学校范围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重大事故,有关单位要及时与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联系,学生工作处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要立即向校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保护现场和取证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保卫等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能部门的意见处理事故,尽快查清事实,分析原因。经调查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保卫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在校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需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有关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要在一定范围内汇报、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不按要求自行外出就餐发生食物中毒,或因不遵守纪律攀爬围墙、阳台等,或不按要求在校内外活动,或因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等而发生的种种人身财产安全、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知去向的学生,院(系)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半月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按自动退学予以除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生集体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根据医院证明,学校认为其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退学学生回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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