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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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数学与统计学院
发布时间: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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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下同)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参与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及首先动手打人、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多次因赌博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由此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光盘、黄色网页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封建迷信,制作、张贴或传看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至2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通过各种方式盗窃学校水电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多次作案或性质恶劣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室、考场、会场、餐厅、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

(二)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

(三)故意破坏和更改水电线路及计量设施窃水窃电;

(四)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灶具;

(五)不遵守学校正常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参加校、院(部)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定执行公务;

(七)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

(八)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恶劣影响;

(九)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

(十一)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十五条 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妇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证件,提供伪造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

(一)学生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找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二次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共同违纪为首者;

(四)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调查取证,并在本单位权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处理,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3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院(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三)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处处理。

(四)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满后,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研究,决定是否按期终止察看,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通过公告栏、学校网站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其他种类处分决定由院(部)采取上述方式在该院(部)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应在处分通知单上签字。若当事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15个工作日内未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院(部)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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